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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recent amendments]
Entste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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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2 | 5 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 * 内容提要 2010 12 1 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开始实施。 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行 政赔偿制度就有原则性规定, 1982 年《宪法》恢复了 这样的规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制度 作了法律落实,是该制度的开端。 1994 年,《国家赔 偿法》正式制定出台,然而,在其后的实施中暴露出 法律规定和实际效果方面的一系列不足。 2010 年,对 《国家赔偿法》作出了修改,包括归责原则、赔偿范 围、赔偿程序、举证规则、赔偿标准、赔偿金获取、 赔偿请求时效等方面。此次修改显示了中国在行政法 治和人权事业方面的进步,其具体操作也会任重而道 远。 1.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 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行政赔偿是国家赔 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考察必须同国 家赔偿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早设想可以追溯到 1949 年之前的中华民国时期。 1 1954 年新中国的第一 部《宪法》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 2 当然,这 样的宪法规定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并没有通过制定专 门的法律得到具体落实,甚至在 1975 1978 两部宪 法中,还取消了对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1982 年宪法 的第 41 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 1954 年宪法规定的恢复和继 承。 1986 年《民法通则》第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 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 是首次通过专门法律设定国家的赔偿责任,当然,这 种赔偿责任是民事性或私法性的。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第 68 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杨寅是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澳大利亚墨尔 本大学法学博士。 * 本文基于在中德行政赔偿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报告,该研讨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研究所与 德国弗里德里希 · 艾伯特基金会上海协调项目办公室于 2010 8 月在上海举办的。 1 中国著名比较法学者潘汉典教授在 1949 年以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 20 世纪 90 年代初,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由他讲授的外国行政 法课程,他有这样的回忆与提法。 2 1954 年《宪法》第 97 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